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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駕駛了電動三輪車,怎么就涉嫌違法犯罪了?

發布時間:2020-07-31 14:53:55    瀏覽次數:1377次

“自己只是駕駛了一輛電動三輪車”

“并不是開車”

“怎么就涉嫌違法犯罪了?”

網絡圖片

案件經過

2020年7月30日晚,劉某某在酒后駕駛某品牌電動三輪車,行駛過程中被漯河交警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3.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敲黑板 劃重點

本案涉及到一個法律知識盲區:很多人認為只有四個輪子、燒汽油的汽車才是機動車,而電動車不屬于機動車輛。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有著明確的定義:“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劉某某的電動三輪車在電壓、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觀設計等方面均超出了非機動車的相關標準,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中規定的摩托車定義。也就是說,劉某某的電動三輪車,實際上是一輛電動的三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中3.1條規定的機動車范圍內。這樣的車輛,因為質量重、速度快,一旦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同樣會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劉某某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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